【圆明网】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新宾镇张富春、邓玉清等七名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到吉林省通化县三棵榆树镇邮局邮寄控告江泽民的控告书时,被通化县国保警察绑架,后被抄家、关押到通化市看守所。据悉,邓玉清、张富春的所谓材料日前已被通化县国保报送检察院公诉科。
由于辽宁抚顺市新宾县邮政局阻止邮寄诉江控告信,并通过下面各乡镇邮政局也不许给邮寄。于是新宾县有十多位法轮功学员就到邻近的通化市三棵榆树镇去邮寄诉江控告信。先去的几位法轮功学员邮寄完就回来了。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点多钟,法轮功学员张富春、郭庆凤、闫广玲、张国友、王翠莲、邓玉清、孙秀珍等七人到三棵榆树镇邮局邮寄对江泽民的控告状时,三棵榆树派出所的四名警察赶到邮局,把七位学员绑架到三棵榆树派出所。之后通化县国保大队大队长王义冠带着国保的警察到三棵榆树派出所,单独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讯问。讯问期间,有的警察拍桌子、恐吓法轮功学员。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丁姓副队长等带领几名警察,在新宾一女警的带领下,对以上几位法轮功学员非法抄家。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点多钟,七名法轮功学员在三棵榆树派出所非法关押一天一宿后,被通化县国保大队“刑事拘留”,非法关押到通化市看守所。
郭庆凤绝食六天,抗议通化县公安局的非法关押。
在被非法关押十天后,孙秀珍、郭庆凤、王翠莲等三人家属遭到通化公安局国保大队长王义冠勒索,说拿一万块钱来就可以把人接走,否则就不放人。家属无奈,只好拿着一万元钱去与他们交涉,后来得知警察给办的是取保候审的手续,每人索一万元并强制三人写了保证才放回。
邓玉清家属聘请了北京律师为邓玉清。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律师到通化市看守所会见了邓玉清。
律师见过邓玉清之后,向通化县国保大队递交了《要求依法撤销案件律师意见书》。《要求依法撤销案件律师意见书》表明:邓玉清在控告江泽民时,没有违法、犯罪,公民有控告的权利,而对控告人非法的绑架,是有关部门在违法犯罪。律师表示,如果通化县国保大队还在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将对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提出控告。
七月十七日,张国友、闫广玲被通化县公安局勒索一万元后释放回家。
据悉,日前邓玉清、张富春的所谓材料已被通化县国保报送检察院公诉科。
三棵榆树镇邮政局还三番五次的给先邮寄控告状的几位法轮功学员打电话,一会儿说让去取诉状,一会儿又说都交到公安局了,过会儿又说让去取,企图绑架迫害先去的几位法轮功学员。
《宪法》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的运动,犯下大罪。公民控告江泽民,合理合法。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绑架控告人,违反《宪法》;捏造事实,诬陷控告人,意图使原告受刑事追究,触犯《刑法》。
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等相关部门通过了《关于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要求“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绑架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意见》还称:“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法轮功学员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依法只控告江泽民,因为公、检、法、司、610及所有参与迫害的人也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控告他也是为了这些人解脱,不用再执行他的违法命令。2013年出台的《公务员法》第56条办案责任终身制,办案人员要为自己受理的案件终身负责。2015年6月30日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不得干涉案件受理情况。现在国家老虎苍蝇一起打,表面是反腐,实际都是跟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人有关。
近两个多月来,中国已有十万多件法轮功学员及家属控告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的控告状,递送到中国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等机关,对江泽民及其犯罪同伙的清算已拉开序幕,这是犯罪元凶的必然下场。
请通化县国保大队长王义冠、丁X等警员三思而行。不论是在天理还是人间法律上,都不要去做江泽民的“共犯”,为自己和家人选择一个光明的未来。
通化县公安局
局长王海峰:13844528666
政委张卫东:13704351007
副局长秦健:13944512147
副局长隋克思:13732855666
副局长闫闱:15143511888
国保大队长王义冠:18043509206
丁姓副队长 15834511451
通化市长流看守所(地址:通化市长流村,邮编:134001)
看守所长啜智勇:13843595959
副所长马云波(原柳河县公安局局长):13943580168
副所长姜宏杰:13766181995
医务科长孙中霞:13966181667
女狱警队长李欣春:1389453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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